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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政治下学期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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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级政治的知识贮藏在谦虚的大海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初二政治下学期知识点,仅供参考。

  初二政治下学期知识点(一)

  我们应尽的义务

  1.辨析: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只应该享受权利,不应履行义务。

  答: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认为不应履行义务的观点是错误的。

  (1)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它们密不可分、相互依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既要求公民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又要求公民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那种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的观点和行为是错误的。

  2.怎么理解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答: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指公民享受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有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指公民履行了义务,就应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需要,是实现权利的保障,不允许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的现象存在。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答:(1)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等性。公民所享受的权利,是通过公民为社会所尽的义务来确定的。公民所进的义务越多,即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他所享有的权利也就越充分。可见,权利和义务相伴相生,二者是对等的。

  (3)权利和义务具有制约性。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受义务的制约。如果不尽相应的义务,也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连、彼此制约的。

  4.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什么关系呢?

  答:(1)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密切联系,诸如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

  (2)二者也有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

  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道德义务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

  5.积极履行道德义务有什么意义?

  答:积极履行道德义务,有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激励人们忠实履行义务,培养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6.生活中我们应如何履行道德义务呢?

  答:积极履行道德义务,是每个人责无旁贷的责任。我们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履行方方面面的道德义务。

  7.简答:我国公民应如何忠实履行义务?

  答:我国公民应当自觉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一,法律所鼓励的,我们积极去做。这是忠实履行义务的重要体现。我们积极实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法律要求的,我们必须去做。第三,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触犯法律,会受到法律制裁。总之,我们只有做到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才是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初二政治下学期知识点(二)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1、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非法禁闭、非法拘禁。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人格尊严权的含义及内容?

  答:人格尊严权是指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3、名誉权的含义及表现?

  答: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4、保护名誉权的作用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答:(1)作用:享有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更多的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①侮辱: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赃物等。

  ②诽谤: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

  5、违法犯罪分子的人格尊严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观点对么?为什么?

  答:这种观点不对。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这种权利不受人的能力、信用等方面的影响,无论公民在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什么差异,其人格尊严都是相同的,即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违法犯罪分子虽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但他们依然有人格尊严,他们的人格尊严也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6、侵害肖像权行为有哪些?

  答:(1)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广告、杂志封面、挂历)。

  (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7、例题:辨析,凡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必须取得肖像者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答:(1)这个观点是正确的。

  (2)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它是每个人人体容貌的有形识别标志,它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即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就构成侵权。

  (3)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非出于恶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但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新闻报道中的摄影、参加社会活动的照片,一般不构成侵权。

  8、人的姓名包括那些内容,姓名的地位是什么?

  答:(内容)姓名包括正式姓名、曾用名、笔名和艺名。

  (地位)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9、什么是姓名权?

  答: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13、辨析:我国公民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自主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答:(1)这种观点不正确。

  (2)我国公民中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14、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1)干涉他人使用姓名权。

  (2)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即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冲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初二政治下学期知识点(三)

  终身受益的权利

  1.教育的含义和受教育权的内容?

  答: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2.教育对国家、和个人的重要性(作用)?

  答:教育对个人的成长与国家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个人而言,一方面,教育是每个人生活的准备。它通过向个人传递文化帮助人超越一己之见去掌握前人的经验,分享人类世代积累的知识财富,是获得独立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它又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和革新自己,从而开辟人性发展的道路,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总之,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

  对国家来说,教育能提高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能成就我们的未来。

  3.生活中有些中学生主动弃学去打工赚钱,他们说:“上学不上学是我们的私事,别人管不着”,这种观点对么?

  答:不正确。受教育不仅是我们享有的重要权利,而且是我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谓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从个人角度看,只有通过接受教育,唤醒潜力,发展才智,才能摆脱愚昧,增长才干,丰富人生,享受现代文明,在职业活动和其他活动中获得成功,从而过上幸福的生活。

  从国家角度看,公民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不上学不是个人的私事。

  4.义务教育含义及三个特征。

  答:所谓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它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即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推行和实施;公益性,即不收学杂费;统一性,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5.怎样看待公司非法招用童工,而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事件?

  答:招工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就业。

  6.怎样看待父母让孩子辍学去打工赚钱的的事件?

  答: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7.怎样看待学校无缘无故的“开除学生”?

  答:学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必须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8.受我们的受教育权受侵害时,如何维护?

  答: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一方面,她可以采取运用法律知识做父亲的工作,也可以寻求老师、学校或社会有关部门帮助等非诉讼方式;另一方面,她也可以采取到法院起诉她的父亲的诉讼方式。

  9.如何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答: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10.中学生应如何珍惜学习机会?◆

  答: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注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

  在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信息爆炸、知识激增。要生存、要发展、要满足时代的需求,必须接受教育、勤于学习,更新知识、提升能力、学会学习。我们进入了一个终身学习的时代。

  我们要树立远大志向,珍惜在校学习的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以勤奋和智慧去撷取成功之果,使自己的生命放射出绚丽夺目的光彩,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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