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阅读历史的你,对于日美安保条约了解吗?不了解的话,那不妨和51自学小编一起来欣赏下日美安保条约主要内容,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日美安保条约主要内容 第一条 维护和平的努力 缔约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政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吓,武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缔约国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为了能够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努力加强联合国组织。 第二条 经济合作的促进 缔约国通过强化其自由的诸制度,促进作为这些制度的原则,改善安定和福利条件,为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自卫力的维持发展 缔约国通过个别及相互的合作,持续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各自的抵抗武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随时协议 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随时进行协议。另外,在日本国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在缔约国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随时可以进行协议。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前记的武力和作为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第六条 基地的许可 为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 关于前记的日本国内的设施,区域及驻日美军的地位问题,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国的安全保障条约的第3条为基础的行政协定的个别协定及其他已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本条约不得被理解为对依照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产生了影响。 第八条 批准 本条约必须经依照日本国和美国宪法上的手续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批准书时生效。 第九条 旧条约的失效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美安保保条约在此条约生效之时失效。 第十条 条约的终了 本条约是为了维护在日本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联合国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规定。到日美两国承认的期限为止拥有效力。 该密约由外务事务次官等外务省核心官僚管理并交接,曾依照官僚方面的判断告知过桥本龙太郎、小渊惠三等部分首相和外相。 日美安保条约历史大事件 1951年9月8日日美两国片面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5小时后,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国代表 D.G.艾奇逊签署的条约。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条正文组成。其要点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美军驻扎条件由两国间的行政协定另行规定。1952年2月28日,日美两国根据《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 3条规定,在东京签订了《日美行政协定》。协定正文有29条。详细规定了驻日美军的地位及特权,如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和设施,承认美国使用、管理和保卫这些基地及设施的权利;美国军人及其家属犯罪,日本无审判权;日本每年向美国支付1.55亿美元的防卫经费等。 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同时生效。条约执行中,由于连续发生美军暴行事件,引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安保条约》和《旧金山和约》同时签订和生效说明两者有密切联系。在美国称霸亚洲的政策中,日本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但美国感到继续在日本驻扎军队的条文不宜写进《对日和约》之中,故单独签订条约。 1953年9月29日,两国修改了《行政协定》中关于美军犯罪的审判条款,规定除执行公务外,美军犯罪的第一次审判权属于日本。 1958年 10月4日,日美两国首次举行修改《安保条约》条约的谈判。 奥巴马政府确认把钓鱼岛纳入安保协议 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国总统D.D.艾森豪威尔在华盛顿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通称《新日美安全条约》)后于1960年6月23日双方互换批准书后生效。新条约由前言和10条正文组成,有效期10年。该条约与《日美安全条约》相比,是两国对等的、双方承担义务的条约,加强了日美军事同盟关系。日本仍依靠美国核保护伞维护自身安全,承担提供军事基地、扩充军备、共同作战等更多的义务。同时修订了《行政协定》,改称《关于设施和区域及美国驻日本国军队的地位的协定》,废除了日方分担的防卫经费。 由于新条约敌视苏联、中国以及其他亚洲各国人民,日本有被卷入美国军事行动的危险,因而激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 1959~1960年,日本人民为反对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进行了23次全国统一行动,结果迫使艾森豪威尔取消了访日计划,岸信介也被迫下台。每次参加统一行动的人数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斗争规模之大,时间之久,参加阶层之广泛,在日本历史上前所未有。 1970年到期后,日本政府通知美国政府,宣布自动延长。1972年5月美国把冲绳归还日本,该条约同样适用于冲绳,同时还包括中国的钓鱼岛也被让给了日本。 2010年11月10日,美国奥巴马政府决定转变对华政策,将对外公开宣称钓鱼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 报道称,美国希望通过此举明确与中国对抗的态度。有意见认为此举的背景原因在于:美国担忧中国的经济措施今后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日美安保条约的背景 美带核入日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签署 1960年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时,两国曾有过密约,默许搭载核武器的美军舰船和飞机进入日本。日本政府一贯主张“没有密约”。这是首次由当事的前次官们承认该密约被有组织地管理,并且一些首相和外相也知情。这一事实推翻了政府长年以来的说明,政府似乎将被迫就真相做出解释。 前次官表示,美方在修订安保条约时关于核武器“携带入境”的解释是:仅“地面部署的(核武器)”属于“携带入境”,而搭载核武器的舰船和飞机进入日本港口或机场,则并不属于需要日美间事前商议的“携带入境”。当时岸信介政府的高层也默认了这一点。条约修订后上台的池田勇人内阁却在国会答辩中表示,搭载核武器的舰船停靠日本港口也属于“携带入境”,安保条约所规定的必须“事前商议”对此适用。 1963年4月,担心密约作废的美国驻日大使埃德温·赖肖尔和时任外相的大平正芳(后任首相)举行会谈,要求确认“搭载核武器的舰船和飞机进入日本不属于"携带入境"”这一解释。至此,大平才第一次知道有密约存在并予以同意。据悉,这一事件经过和解释说明被用日语明确记录于内部文件,在外务省北美局和条约局(现国际法局)存档。曾见过该文件的前次官称:“从前任次官那里听说了"关于核武器日美之间有着不公开的协议"一事,向后任次官做了交接。这是一个大秘密。”另一名前次官称,曾把密约内容告知过小渊等受到外务省信赖的政治家。还有一名前次官则表示,至于对方是否为能被告知密约内容的首相和外相,“是由官僚来甄选的”,暴露了处理国家机密的不是大臣而是官僚这一事实。 1953年以后,美军在航空母舰等舰船上配备战术核武器并部署在日本近海。冷战结束后,这些舰载战术核武器被撤回了美国本土。上世纪90年代末,记录密约内容的美国政府文件被解密公开。日美政府有关携带核武器入境的密约由日本历任外务事务次官管理一事被媒体曝光后,官房长官河村建夫1日上午在记者会上表示:“政府此前已多次表明不存在密约。历任首相和外相都明确否认存在密约。”河村强调:“只要未接到美国政府的事前磋商 (请求),日本政府就对没有核武器被带入这一点不抱任何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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