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 ,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隋朝的政治制度是怎样的? 隋朝的政治制度:中央制度 南北朝时期政府组织繁杂,隋文帝废除了北周仿照《周礼》所创立的六官制度,正式确立三省六部制,全面性的发展中央集权。隋朝设有三师、三公虚职,品位崇尊,并不主事。隋朝皇权极大,相权被分给尚书省(尚书仆射)、门下省(纳言)与内史省(内史令)三个机关,使其互相牵制,又受制于皇帝。内史省起草诏令,为决策机构,门下省职掌封驳,为审议机构,尚书省执行政令,是行政机关。另外,如果有官员有“参掌机事”称号,也是宰相之一。尚书省是行政中心,“事无不总”,下辖六部,六部的命令再交给九寺五监执行。中央监察机关是御史台,由御史大夫负责,掌管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而都水台掌管河道运输、管理隋唐大运河与沟渠灌溉。 尚书省主要由吏部、礼部、兵部、民部、刑部与工部等六部组成,每部又分为四司。吏部是六部之首,掌管官员选受、升迁、封赏、考绩等人事业务,对国家政治起决定的作用。户部掌管户口、税收、会计等财务业务,主要维持朝廷开支。礼部掌管礼仪、祭祀、贡举等礼仪、外交业务。兵部掌管武选、勘测、将士训练、武器生产等国防业务。刑部掌管命令、刑法、徒隶、按复献禁等法务业务。工部掌管山地湖泊、农业、营建、手工业及诸司公廨纸笔墨之事等经济、后勤业务。九寺五监是中央政府的办事机关,九寺分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与太府等;两监有国子监和将作监。寺监执行六部所下达的命令,执行完后必须“申复所司”。处理具体事务时,寺监同六部有隶属与承受的关系。 隋朝的政治制度:地方制度 隋代地方上分为州、郡、县三级,后于开皇三年废除郡的行政设置,以州直接统县。隋代州的长官每年年底都要进京述职,称为朝集使。朝廷则派司隶台官员或别使巡省地方。 隋朝的政治制度:科举制度 萧梁的梁武帝时为了选拔有用人才已萌生出“举明经”的明经科的科举制度,但是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仍然延续。隋朝时,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年),正式设立科举制度,取代九品中正制,自此选官不问门第。科举制度初期设诸州岁贡,规定各州每年向中央选送三人,参加秀才与明经科的考试;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增设进士科。当时秀才试方略、进士试时务策、明经试经术,形成一套完整的国家分科选才制度。当时以明经最为高级,进士试居次。 当时选士制度只称为秀才科,与唐之科举有一定区别。秀才科可谓科举的开端,相较于唐代是为不完善的考试制度,对实际取士作用不大,但已改变了门第垄断官职的局面。科举制度顺应了历代庶族地主在政治上得到应有的地位的要求,缓和了他们和朝廷的矛盾,使他们忠心拥戴中央,有利于选拔人才增强政治效率,对中央集权的巩固起了积极的作用。而作为中国历史上创新的科举制度在隋的实行,也为唐朝提供了经验,使科举制度最终在唐朝成熟,逐步发展成中国历史后半业的重要制度,隋做了一个开创者的角色。 隋朝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 北周律法有时松,有时严,不好掌握,导致刑罚混乱。隋文帝即位后,于581年命高颎等人参考北齐北周旧律,制定法律。583年又让苏威等人加以修订,完成了《开皇律》。 《开皇律》 以北齐《河清律》为底本、参考北周和南朝梁的律典,简化律文,博取南北法律优点而成。史称:“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规定对十恶者要严惩不贷。《开皇律》分十二卷,500条,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二十等。废除了鞭刑、枭首、裂刑等酷刑,是唐代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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