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战国时代,指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另有一说认为应该是从韩赵魏三家分晋开始算起直到秦始皇统一天下为止,即公元前403年-公元前221年)。是历史上秦统一中国前属于东周的一段历史时期。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战国的官制是怎样形成的? 官僚制度初步形成 春秋后期,中原各国由于经济发展,许多力量较小的卿大夫陆续被强大的卿大夫所兼并;原来的国君因宗族内讧、连年战争和国人(国都中的士和工、商)叛变、农民反抗,逐渐衰弱了;而某些卿大夫因其推行的政策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渐代替了原有的国君(如三家分晋、田氏代齐),形成了秦、楚、齐、魏、赵、韩、燕七国并立的局面。七国中小者地方千里,大者数千里。七国之外,还有宋、卫、中山等小国,也都地方500里,远远超过了从前的大国。春秋战国之际,战争愈演愈烈,规模越来越大。春秋前期的战争,双方动员的兵力一般不到千人;战国时期的战争,往往是十万、甚至几十万人。 为了应付大规模且频繁的战争,各国不但需要一支可以直接调遣的庞大常备军,而且还需要一套完善的国家行政机构,以便有效地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于是,官分文武、建立以国君为首的中央集权制,就成为新时代的要求。“官分文武、君之二术”(《尉缭子·原官》),在中央设置由国君直接任免的相和将军,由他们负责统帅文武百官;在地方设郡县,由国君亲自任免守土治民的官员;是战国以来新职官制产生和发展的趋势。只有这样,国君才能有效地集中全国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等权力,一切政令才能直达各部门和地方。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由于推行了以下四种制度(杨宽《战国史》): 战国的官制形成:各国对官吏一般都采用俸禄制 当时各国俸禄的计量单位不同:如卫国用“盆”,有“千盆”、“五百盆”等等级(《墨子·贵义篇》);齐、魏用“钟”,如魏文侯时魏成子为相国,“食禄千钟”(《史记·魏世家》);秦、燕用“石、斗”,秦国有50石、100石以至500石、600石以上俸禄的官,大体上以50石为一级(《韩非子·定法篇》、《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12年),最小的官吏也有“斗食”(《战国策·秦策三》、《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11年);燕国也有300石以上俸禄的官(《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战国策·燕策一》);楚国用“担”。 俸禄制的普遍推行,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有关。当时社会上已出现了雇佣劳动者,有傭客、傭夫、市傭、傭保等,因而各国任用官吏和挑选常备兵,也采用了雇佣制和俸禄制。《荀子·议兵篇》称这种办法为“佣徒鬻卖之道”,《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载田鲔教其子田章则更为直白地说“主卖官爵,臣卖智力”。从此国君可以随时任免、选拔各级官吏。 战国的官制形成:已开始用黄金货币赏赐功臣 这也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广泛流通,黄金已具备货币性质。于是,国君可以用黄金货币而不必用分封土地的办法来赏赐功臣,赏赐黄金百镒、千镒、百斤、千斤或百金、千金的事,在战国时代是常见的。俸禄制和以黄金作为赏赐,对于废除封建领主制度来说,都起着推动作用。 战国的官制形成:建立了公文用玺(官印)和发兵用符(虎符)的制度 春秋后期已有用玺来封的文书,即“玺书”。到战国时,玺是权力的凭证,无论下达命令或来往公文,都须用玺来封泥(在封简牍时盖上玺印的方块泥记,其作用和后来的火漆印差不多)作为凭信,否则不能生效。秦国长信君嫪毒作乱(前238年),想征发县卒和卫卒,就伪造了秦王御玺和太后玺来行文征发(《史记·秦始皇本纪》)。王玺玉质,丞相玺金质,一般官吏的玺为铜质。《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载蔡泽对御者所说的“怀黄金之印,结紫绶于要(腰),揖让于人主之前”,就说明丞相是金印紫绶。凡丞相、郡守、县令等官,任命时由国君发给玺,免职时收回,官吏辞职也必先交回玺。如《吕氏春秋·执一篇》载吴起对商文说:“今日释玺辞官,其主安轻?”《战国策·秦策三》也说:“应侯因谢病归相印。”这些记载都证明了战国时代凡官必有玺。 符用作调发军队,形如卧虎,故称虎符,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右半爿由国王保管,左半爿发给将军。征发军队,必须合符。所以魏国信陵君(魏无忌)救赵时,想夺取将军晋鄙率领的军队前去救赵,必先窃取魏王保管的半爿虎符。秦国曾明确规定:凡用兵50人以上,必须合符才能行动;但如果是突遇外敌入侵,不合符也可行动。 这两种制度的推行,使得国君掌控了军政大权。任免官吏以玺为凭,任免将帅以符为凭。 战国的官制形成:在行政管理上创立了年终考核制度 “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荀子·王霸篇》),即“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政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周礼·太宰》)。这种考核制度叫“上计”,如魏文侯时“解扁为东封上计而入三倍”(《淮南子·人间篇》)。按规定,当时中央重要官吏和地方首长,都必须把一年赋税收入的预算数字写于木券上交国君。国君把券剖为两半,自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时,国君操右券来责成臣下,臣下必须向国君报核。这个报核就是“上计”。 上计由国君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如考绩不佳,便可当场收玺免官。高级官吏考核下级官吏,也采取同样的办法。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载“田婴相齐,人有说王者曰:‘终岁之计,王不一以数日之间自听之,则无以知吏之奸邪得失也。’王曰:‘善。’田婴闻之,即遽请于王而听之计……田婴令官具押券,斗石之计……田婴复谓曰:‘群臣所终岁日夜不敢偷怠之事也,王以一夕听之,则群臣为勉矣。’王曰:‘诺’。俄而王已睡矣,吏尽揄刀削其押券升石(当是斗石)之计”。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当时“上计”的情况。 当时官吏“上计”,采用合券计数的方法,为了明确标准和防止舞弊,就必须统一度量衡制度。所以商鞅变法把统一斗、桶(斛)、权衡、丈、尺也作为重要政策之一。秦孝公18年(前344年)曾颁布标准量器,即存世的“商鞅方升”。田齐的子禾子和陈犹为防止“左关”的官吏舞弊,决定“左关之釜”以“仓廪之釜”为标准,铸造了标准量器。度量衡器和符节契券都是当时政府考核官吏和防止官吏舞弊的工具,所谓“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荀子·君道篇》)。 由于这四种新制度的创立,使得整套官僚机构能够层层控制,权力集于国君,形成中央集权的国家机构。秦汉以后,各朝官僚制度便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制度而加以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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